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汽车产品
ICS:[{"uid":"43"}] HS:[{"uid":"87"}] |
5. |
通报标题:《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页数:6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旨在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召回信息管理系统及生产经营者的信息报告义务、缺陷调查、召回实施与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
7. | 目的和理由:进一步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
8. | 相关文件: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
9. |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6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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