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马来西亚 |
2. | 负责机构: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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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通信设备(HS: )(
ICS:[{"uid":"33.050"},{"uid":"33.040"},{"uid":"33.060"}] HS:[{"uid":"8443"},{"uid":" 8517"},{"uid":" 8525"},{"uid":" 8526"},{"uid":" 8527 和 8529"}] |
5. |
通报标题:以下是根据通信与多媒体(技术标准)法规2000规定的认证通信设备的技术规范清单: 1.短程设备(SRD)规范(SKMMMTSFBTCT007:2014-修订)(16页,英语); 2.使用基本速率访问的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规范(SKMMMTSFBTCT008:2014-修订)(69页,英语); 3.使用初级速率访问的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规范(SKMMMTSFBTCT009:2014-修订)(56页,英语); 4.非对称式数字用户线路(ADSL)收发机规范(SKMMMTSFBTCT010:2014-修订)(35页,英语); 5.数字地面电视广播接收机通用测试套件规范(SKMMMTSFBTCT011:2014-修订)(112页,英语)。页数:35/112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技术规范做出下列规定:短程设备(SRD)、使用基本速率访问的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用初级速率访问的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非对称式数字用户线路(ADSL)收发机和数字地面电视广播接收机通用测试套件规范。 上述技术规范中规定了详细要求。 所有在马来西亚使用的通信设备应依照上述文件认证。对于进口到国内的通信设备,应在进口许可颁发之前由当地注册公司提交认证。 |
7. | 目的和理由:确保通信设备安全,能够与通信网络互通,不产生干扰。 |
8. | 相关文件: 1.通信与多媒体法案1998; 2.通信与多媒体(技术标准)法规2000; 3.海关法案1967和海关(禁止进口)法令2012; 4.第5项列出的技术规范。 |
9. |
拟批准日期:
2014/12/18 拟生效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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