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香港 |
2. | 负责机构: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注:风险评估组)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36个月以下婴幼儿预包装食品
ICS:[{"uid":"67"}] HS:[{"uid":"9820"}] |
5. |
通报标题:关于香港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36个月以下婴幼儿预包装食品营养健康声明法律框架提案的咨询文件页数:52/51 使用语言:英语/汉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咨询文件旨在征求关于加强管理香港配方产品和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品营养健康声明的法律框架提案的看法。法律框架提案包含以下元素: a)制定了5个描述法律框架范围的主要原则,规定了最终许可声明的约束条件; b)主要原则范围内产品声明组合的监管选项; c)建立制度,制定和维护核准声明及相关条件清单; d)制定核准声明清单修订制度; e)明确声明定义的规定; f)规定营养素参考值,特别是婴幼儿营养素参考值; g)规定宽限期,为贸易符合新要求提供充足时间。 |
7. | 目的和理由:法律框架提案的目的: a)更好地保护36个月以下婴幼儿健康; b)促进有效地监管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36个月以下婴幼儿预包装食品营养健康声明。 |
8. | 相关文件: 食品法典委员会指南: a)声明一般原则(CAC/GL1-1979); b)营养和健康声明的使用原则(CAC/GL23-1997)。 |
9. |
拟批准日期:
待通报。根据评议中收到的意见,我们提出详细法律提案由立法会适时通过。 拟生效日期: 待通报。根据评议中收到的意见,我们提出详细法律提案由立法会适时通过。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5/04/17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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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咨询文件旨在征求关于加强管理香港配方产品和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品营养健康声明的法律框架提案的看法。法律框架提案包含以下元素:
a)制定了5个描述法律框架范围的主要原则,规定了最终许可声明的约束条件;
b)主要原则范围内产品声明组合的监管选项;
c)建立制度,制定和维护核准声明及相关条件清单;
d)制定核准声明清单修订制度;
e)明确声明定义的规定;
f)规定营养素参考值,特别是婴幼儿营养素参考值;
g)规定宽限期,为贸易符合新要求提供充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