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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IDN/91
2015-01-08
15-0109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印度尼西亚
2. 负责机构:印尼国家药品食品管理局(NADFC)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化妆品
ICS:[{"uid":"71.100.70"}]      HS:[{"uid":"33"}]
5. 通报标题:

NADFC主席条例RINo.HK.03.1.23.12.10.11983/2010关于化妆品标准和通报程序



页数:24    使用语言:印尼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NADFC主席条例RI No. HK.03.1.23.12.10.11983/2010规定了化妆品一般原则、标准和通报程序。

在印尼分销的化妆品必须向NADFC主席通报且必须符合标准:

1.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化妆品成分和最终产品不对人类健康产生伤害 的安全性评估

2.从正确的预定用途和列出的声明中获益;

3.质量评估,履行生产管理规范要求。

化妆品通报基于以下程序:

1.申请人在申请电子通报之前应通过网站http://www.pom.go.id注册以获得编号和密码;

2.申请通过填写模板提交,模板从网站http://www.pom.go.id下载;

3.完成的通报模板可保存和通过电子方式提交;

4.提交通报模板的申请人将通过申请人电子信箱收到电子付款单。申请人打印付款单并通过指定银行付款;

5.付款后10天内,申请人必须向NADFCNADFC地区办公室提交原始付款收据;

6.如果付款后10天内,NADFCNADFC地区办公室未收到原始付款收据,通报申请被视为拒绝;

7.NADFCNADFC地区办公室收到的原始付款收据将被核实。如果原始付款收据正确,申请人将收到产品编码(产品ID)作为提交通报的收据;

8.如果提交通报得到收据后14天内,NADFC未发出拒绝信,通报的化妆品被视为批准可以在印尼分销。

通报有效期3年。此后,可在有效期到期前至少1个月再次提交通报,依照上述通报程序。

本条例有4个附录:

1.附录I:化妆品类型

2.附录II:申请人通报模板

3.附录III:申请人类型数据变更

4.附录IV:通报模板。

本条例代替NADFC主席条例No. HK.00.05.4.1745/2003化妆品。
7. 目的和理由:1.防止群众使用不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的化妆品; 2.作为化妆品通报的指导原则。
8. 相关文件: NADFC主席条例RINo.HK.03.1.23.12.10.11983/2010关于化妆品标准和通报程序
9. 拟批准日期: 公布之后
拟生效日期: 公布之后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NADFC主席条例RINo.HK.03.1.23.12.10.11983/2010关于化妆品标准和通报程序

本NADFC主席条例RI No. HK.03.1.23.12.10.11983/2010规定了化妆品一般原则、标准和通报程序。

在印尼分销的化妆品必须向NADFC主席通报且必须符合标准:

1.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化妆品成分和最终产品不对人类健康产生伤害 的安全性评估

2.从正确的预定用途和列出的声明中获益;

3.质量评估,履行生产管理规范要求。

化妆品通报基于以下程序:

1.申请人在申请电子通报之前应通过网站http://www.pom.go.id注册以获得编号和密码;

2.申请通过填写模板提交,模板从网站http://www.pom.go.id下载;

3.完成的通报模板可保存和通过电子方式提交;

4.提交通报模板的申请人将通过申请人电子信箱收到电子付款单。申请人打印付款单并通过指定银行付款;

5.付款后10天内,申请人必须向NADFCNADFC地区办公室提交原始付款收据;

6.如果付款后10天内,NADFCNADFC地区办公室未收到原始付款收据,通报申请被视为拒绝;

7.NADFCNADFC地区办公室收到的原始付款收据将被核实。如果原始付款收据正确,申请人将收到产品编码(产品ID)作为提交通报的收据;

8.如果提交通报得到收据后14天内,NADFC未发出拒绝信,通报的化妆品被视为批准可以在印尼分销。

通报有效期3年。此后,可在有效期到期前至少1个月再次提交通报,依照上述通报程序。

本条例有4个附录:

1.附录I:化妆品类型

2.附录II:申请人通报模板

3.附录III:申请人类型数据变更

4.附录IV:通报模板。

本条例代替NADFC主席条例No. HK.00.05.4.1745/2003化妆品。

通报原文:[{"filename":"IDN91.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150108/IDN9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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