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新西兰 |
2. | 负责机构:新西兰警察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X]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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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军用武器,但左轮手枪、手枪和税目93.07的武器除外(HS 9301);左轮手枪和手枪,但税目93.03或93.04 (HS 9302)的除外;其他武器(例如弹簧、气枪或气枪和手枪、警棍),不包括税目93.07的武器 (HS 9304);税目93.01至93.04物品的零件和附件 (HS 9305);-其他运动、狩猎或射击霰弹枪,包括组合霰弹枪(HS 930320);-其他运动、狩猎或射击步枪(HS 930330)。
ICS:[{"uid":"95.020"}] HS:[{"uid":"9301"},{"uid":"9302"},{"uid":"9303"},{"uid":"9304"},{"uid":"9505"}] |
5. |
通报标题:武器(禁止枪支、弹匣和零件)修订案页数:41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全面禁止进口、销售、供应或拥有以下物品: •半自动武器(手枪除外),但有某些例外; •能够与可拆卸弹匣一起使用的泵动式散弹枪; •泵动式散弹枪,带有不可拆卸管状弹匣或可容纳5发子弹以上弹匣; •可放置5发子弹以上的霰弹枪弹匣; •可拆卸且可容纳以下子弹的枪支的弹匣: o 0.22口径或超过10发缘发式子弹; o 超过10发子弹的弹匣,可与半自动或全自动武器一起使用 禁用武器的零件,包括部件,可采取重要步骤使武器能够以半自动方式发射或接近半自动方式发射。 根据法案准许少数持有武器许可证的人士,基于真正及合理的理由,进口、出售、供应及拥有半自动枪械及其它物品。为了获得豁免,需要警方批准。 |
7. | 目的和理由:本法案修订武器法案1983,目的是加强新西兰的枪支管制。本法案旨在禁止半自动武器、弹匣和可用于组装违禁武器的零件,从而禁止半自动武器在新西兰普通民众中流通和使用。 |
8. | 相关文件: 武器(禁止枪支、弹匣和零件)修订案(41页,英语) |
9. |
拟批准日期:
2019/04/12 拟生效日期: 2019/04/12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9/04/26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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