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巴西 |
2. | 负责机构: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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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药品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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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2014年8月1日的,安排有关在巴西完成的药品临床试验的决议草案no.65页数:20页 使用语言:葡萄牙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技术决议草案规定了在巴西完成药品临床试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药品临床发展的卷宗,这需要事先得到ANVISA的同意。 本决议草案适用于药品的临床试验,这将具有其在巴西所有,或部分的临床发展,以便由ANVISA注册。商业化之后的临床试验(第IV阶段)不属于本法规,那些涉及疫苗和那些目的是评估疗效和安全性,需要注册或重新验证,以及被视为第III阶段的除外。本决议草案同样也不适用于生物等效性及相关的生物利用度研究、化妆品、医疗器械、食品、基因治疗和干细胞的临床研究,这些必须遵循特定的法规。 根据联邦法律6.437/77,不符合本法规条款的将被视为卫生违规。 本决议草案撤销下列技术决议:RDC n. 39/2008;RDC n. 36/2012;以及RDC 81/2008第XXVI章第I部分的第1和1.1项。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 |
8. | 相关文件: 2014年8月4日的巴西官方公报,第1部分,第73页,2014年8月1日由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发布的决议草案no.65。批准时,本决议将在巴西官方公报上公布(葡萄牙语)。 |
9. |
拟批准日期:
磋商期结束后待定 拟生效日期: 磋商期结束后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4/09/11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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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技术决议草案规定了在巴西完成药品临床试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药品临床发展的卷宗,这需要事先得到ANVISA的同意。
本决议草案适用于药品的临床试验,这将具有其在巴西所有,或部分的临床发展,以便由ANVISA注册。商业化之后的临床试验(第IV阶段)不属于本法规,那些涉及疫苗和那些目的是评估疗效和安全性,需要注册或重新验证,以及被视为第III阶段的除外。本决议草案同样也不适用于生物等效性及相关的生物利用度研究、化妆品、医疗器械、食品、基因治疗和干细胞的临床研究,这些必须遵循特定的法规。
根据联邦法律6.437/77,不符合本法规条款的将被视为卫生违规。
本决议草案撤销下列技术决议:RDC n. 39/2008;RDC n. 36/2012;以及RDC 81/2008第XXVI章第I部分的第1和1.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