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加拿大 |
2. | 负责机构:卫生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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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药品
ICS:[{"uid":"11.120"}] HS:[{"uid":"30"}] |
5. |
通报标题:食品与药品法规修订提案(保留记录-杂项程序)页数:4页 使用语言:英语和法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目前,食品与药品法规(法规)包括药品生产商为检查和审计必须收集和保留的信息清单,但记录保留要求没有规定时间范围。信息属于以下类别:临床实验和动物实验记录;开发化学研究和稳定性实验结果;生产记录和批次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公开的科学文献。本修订对所有新药生产商规定了保留信息要求,自建立记录之日起至少7年。注意法规的其它规定可能对生产商有更多的记录保留要求,但7年是最低限度。还包括一些非实质修改,以修订以前修订食品与药品法规时由于疏忽产生的错误。这些修改旨在进一步澄清法规的解释。 |
7. | 目的和理由:本法律修订通过澄清新药生产商记录保留要求处理确定的问题 |
8. | 相关文件: 本法律修订通过澄清新药生产商记录保留要求处理确定的问题 |
9. |
拟批准日期:
2014/05/16 拟生效日期: 2014/05/16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不适用。未执行评议,因为是处理法规审查联合委员会建议的纯技术修订,不影响相关利益方。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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