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摩尔多瓦 |
2. | 负责机构:环境部和卫生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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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1.由石棉构成或包含石棉的建筑材料和商品,无论其性质或产地,即:阳起石棉(CAS No. 77536-66-4); 铁石棉(CAS No. 12172-73-5); 直闪石棉(CAS No.77536-67-5); 温石棉(CAS No.12001-29-5); 青石棉(CAS No. 12001-28-4); 透闪石棉(CAS No.77536-68 -6); 2. 水泥和含水泥混合物,脱水时,以水泥干重计含有大于0.0002%的可溶性六价铬; 3. 碳酸铅(CAS No. 598-63-0 、1319-46-6)和硫酸铅(CAS No. 7446-14-2、15739-80-7), 汞、砷、镉化合物和作为物质或混合物使用的有机锡化合物,当这些物质或混合物用于:颜料;木料防腐和使用上述物质处理木料;工业水处理,无论用途;重工业用纺织品浸渍及其生产使用的纱线; 地板和墙壁铺装材料; 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辖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经2004年2月19日法案No. 40-XV批准,1979年长程跨界空气污染公约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协定,经2002年4月25日法案No. 1018-XV批准, 摩尔多瓦是该协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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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经2014年1月20日政府决议No.25批准的关于某些法案的修订和补充草案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法案草案涉及禁止几种危险产品或材料的生产、进口、存储、销售和使用,这些危险产品或材料经危险化学物质处理或包含危险化学物质。 |
7. | 目的和理由:禁止的目的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防止大气污染),因为石棉纤维和其它化学物质已被科学证实对人类健康(大部分是致癌物质)和环境(产生空气污染)是危险的。 |
8. | 相关文件: •2003-2004年在鹿特丹公约框架内批准的石棉决议指导文件,按照鹿特丹公约第7和第10条于2005年2月1日通报指定国家机构; •温石棉决议指导文件草案,由化学品评审委员会起草并于2013年鹿特丹公约第6次会议提交成员; •2013年4月8日政府决议No.244“关于批准防止工人在工作中接触石棉相关风险最低要求”,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9年11月30日关于防止工人在工作中接触石棉相关风险的指令2009/148/EC一致。 •摩尔多瓦化学品无害管理国家计划,经2010年10月18日政府决议No.973批准. |
9. |
拟批准日期:
2014年11月底 拟生效日期: 2014年11月底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4年6月底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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