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9/57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the Minister for Industry,Science and Technology)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Ammonium Nitrate)作出的反倾销终裁建议,决定以低税原则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涉案产品以固定税率加可变税率方式实施反倾销措施,具体措施详见表一。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见表二。本案涉及澳大利亚海关编码3102.30.00.05项下的产品。
表一:
国家 | 出口商 | 固定税率(%) |
中国 | 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 0.3 |
瑞典 | Yara AB | 14.4 |
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 14.4 | |
泰国 | 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 13.5 |
表二:
国家 | 出口商 | 倾销幅度(%) |
中国 | 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 39.3 |
瑞典 | Yara AB | 51.1 |
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 61.3 | |
泰国 | 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 32.7 |
2018年6月25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8年10月24日,澳大利亚对上述涉案国涉案产品的硝酸铵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