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工业部工业建设厅(DIW)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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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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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有害物质法案(No.4)B.E.2562(2019)页数:16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更新法案规定了以下主要修订: •说明有害物质“过境”的定义,以反映其与“进口”明显不同的真实活动方式。这有助于减轻有害物质企业家的负担,加快他们的通关过程,从而减少原始程序的官僚步骤。新规则是为更适当的监管而制定的,如: -损害保险要求; -确定有害物质“过境”的专门海关边境; -所有“过境”活动完成后,商品应在进口海关检查站放行后5天内出口; -根据泰王国的立法,“过境”许可证持有人应为合法注册的有害物质进出口商; -确定“过境”许可费。 •对需要回收或返还的物质实施豁免,以减少重复相同程序的过度关税,前提是符合主管当局的规定和条件。 •制定针对研究、分析、研发目的的有害物质使用豁免的规定。这一规则将减轻不必要的负担,并在实践中提高效率。 •关于有害物质广告的监管,已规定相关规定,使主管机关能够进行全面监管。本节将全面废除消费者保护法中以前的措施。 •根据初步损害支付规定做出如下规定:补偿那些受到有害物质不利影响的人,包括响应机构。如果商品已投保,赔偿应提前支付,无需责任审核。 •附加规定:负责机构应要求违反或不遵守法律的进口商或“过境”经营者紧急将有害物质运送到泰王国境外,一旦确定此类危险物质不得在泰王国销毁或处理,负责机构应收集有害物质样本作为诉讼的必要证据。 |
7. | 目的和理由:由于控制有害物质的现行立法长期存在,应对这些规定进行修订,以使其不断更新/现代化,以应对当前新出现的问题,并加强更有效的实施。旨在为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可行、更有效、更方便的操作,同时引入广告监管控制。这些规定提高了安全性,对人类和环境更有利。 |
8. | 相关文件: •有害物质法案(No.4)B.E. 2562(2019) •有害物质法案B.E. 2535(1992) |
9. |
拟批准日期:
2019/04/30 拟生效日期: 在泰王国政府公报上公布之后180天(2019年10月28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不适用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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