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泰国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婴幼儿奶瓶和液态奶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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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婴幼儿奶瓶和液态奶容器”页数:6页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No.117 B.E. 2532(1989)“奶瓶”由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婴幼儿奶瓶和液态奶容器”代蘀。 MOPH通报草案拟定修订以下奶瓶相关措施: 1.MOPH通报草案应适用于:-奶瓶及其部件(防护盖、奶嘴、锁环及密封垫);-婴幼儿液态奶容器(重复及一次性使用容器); 2.规定允许用于制作婴幼儿奶瓶及液态奶容器的材料清单。 3.规定婴幼儿奶瓶、部件及液态奶容器一般要求。 4.规定用于制作婴幼儿奶瓶、部件和液态奶容器的材料物质具体要求。 5.本通报生效之前批准销售的奶瓶自通报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允许销售。本MOPH通报在泰国皇家官方公报上公布后180天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
8. | 相关文件: -欧盟委员会2011年1月14日法规(EU) No 10/2011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欧盟委员会指令93/11/EEC关于人造橡胶或橡胶奶嘴和奶头释放的N-亚硝胺和N-亚硝基物质,1993年3月15日;-欧洲标准EN 14350-2:2004儿童用护理用品-饮水设备-第2部分:化学要求和试验;-厚生劳动省: 第370号通报(1959年): 第416号修订版(2008年)。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规范和标准(护理容器用橡胶);-日本工业标准: JIS T 9112:1997奶瓶。 |
9. |
拟批准日期:
在官方公报上通报之后180天 拟生效日期: 在官方公报上通报之后180天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No.117 B.E. 2532(1989)“奶瓶”由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婴幼儿奶瓶和液态奶容器”代蘀。 MOPH通报草案拟定修订以下奶瓶相关措施: 1.MOPH通报草案应适用于:-奶瓶及其部件(防护盖、奶嘴、锁环及密封垫);-婴幼儿液态奶容器(重复及一次性使用容器); 2.规定允许用于制作婴幼儿奶瓶及液态奶容器的材料清单。 3.规定婴幼儿奶瓶、部件及液态奶容器一般要求。 4.规定用于制作婴幼儿奶瓶、部件和液态奶容器的材料物质具体要求。 5.本通报生效之前批准销售的奶瓶自通报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允许销售。本MOPH通报在泰国皇家官方公报上公布后180天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