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马来西亚 |
2. | 负责机构:马来西亚卫生部食品安全质量司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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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混合烈酒(HS:22.07,22.08)。
ICS:[{"uid":"67.160.10"}] HS:[{"uid":"2207"},{"uid":"2208"}] |
5. |
通报标题:食品法规1985第386A条修订案页数:1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食品法规1985第386A条修订如下: 1.删除混合烈酒应包含一种或多种类型的烈酒。 2.为清楚起见,重新措辞混合烈酒应包含农业来源蒸馏物乙醇的规定,可以包含农业来源发酵酒精或乙醇。 3.加入新的款项,容许使用许可的甜味物质及许可的调味物质。 4. 将混合烈酒玻璃瓶的最小体积从700ml改为350ml。 5.删除第386A(5)款。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消费者保护。 |
8. | 相关文件: 1. 食品法案1983[第281条] 2. 食品法规1985。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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