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马来西亚 |
2. | 负责机构:马来西亚卫生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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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陶瓷或瓷制的餐具和厨房器具 (HS: 6911.10.000)和除陶瓷和瓷制之外的陶餐具、厨房器具(HS: 6912.00.000)
ICS:[{"uid":"67.250"},{"uid":"81.040.30"},{"uid":"81.060.20"},{"uid":"97.040.60"}] HS:[{"uid":"6911"},{"uid":"6912"}] |
5. |
通报标题:1985年的食品法规,法规28:陶瓷器皿(3页,英语和马来西亚语)和打算在制备、包装、储存、输送或接触供人类食用的食品中使用的陶瓷器皿的进口指南页数:6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1.1985年的食品法规,法规28:陶瓷器皿。1985年的食品法规,法规28规定了在制备、包装、储存、输送或接触供人类食用的食品中使用的陶瓷器皿的要求。这包括: a.陶瓷器皿的定义,其成分和类别; b.根据马来西亚标准(MS) ISO 6486-1,陶瓷器皿,与食品接触的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铅和镉的溶出量的测试方法-第1部分:测试方法; c.在第十三一览表的表I 中铅和镉的溶出量最大允许比例; d.在第十三一览表的表II中规定的规范;以及 e.标签要求。 2.打算在制备、包装、储存、输送或接触供人类食用的食品中使用的陶瓷器皿的进口指南本指南概括了打算在制备、包装、储存、或接触供人类食用的食品中使用的陶瓷器皿的进口程序。进口到马来西亚的每批陶瓷器皿应当随附由出口国主管部门(CA)发给的卫生证明书。该卫生证明书应当包含下列证明条款或其类似的含义:兹证明上述托运的货物无铅和镉溶出/包含不超过最大允许比例的铅和镉,符合马来西亚1985年的食品法规的法规28(陶瓷器皿)规定的物理特性和标签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
8. | 相关文件: 1. 1985年的食品法规,法规28(3页,英语和马来西亚语) 2. 打算在制备、包装、储存、输送或接触供人类食用的食品中使用的陶瓷器皿的进口指南(6页,英语) 3. MS ISO 6486-1,陶瓷器皿,与食品接触的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铅和镉的溶出量-第1部分:测试方法(22页,英语) 4. MS 1817,陶瓷器皿-规范(19页,英语)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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