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越南 |
2. | 负责机构:科学技术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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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石油及相关技术(ICS 75)。
ICS:[{"uid":"75"}] HS:[{"uid":"2709"},{"uid":"2710"},{"uid":"2711"}] |
5. |
通报标题:管制天然气贸易测量和质量的通知草案页数:16 使用语言:越南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通知草案管制天然气贸易中的测量和质量,包括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和压缩天然气(CNG)以及气体制备机构的注册。 本通知草案适用于: •天然气进口商和出口商; 天然气贸易商; 在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时,提供气体进出口气港口租赁服务和气体运输工具的贸易商;加油站、供气站;液化石油气瓶零售店;制造和修理液化石油气瓶的贸易商;生产小型液化石油气瓶的贸易商; •负责计量、质量的国家管理机构以及参与天然气业务活动的其它国家机构、组织和个人。 一般原则: •对于液化石油气,进口、生产、加工或混合气体的贸易商必须通报适用的标准,并按照国家液化石油气技术法规在上市流通前实施质量管理措施。 •对于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进口、生产、加工或制备气体的贸易商必须在产品上市流通前公布适用标准,以确保在上市时气体质量符合适用标准。公布的标准符合标准与技术法规法案。 •气体贸易商负责其自身分配系统中的气体计量和质量,并对属于贸易商分配系统中的交易商和组织、个人的测量和质量违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
7. | 目的和理由:质量要求。 |
8. | 相关文件: •2006年6月29日越南标准与技术法规; •2007年11月21日越南产品和商品质量法案; •2011年11月11日越南计量法案; •2018年6月15日政府关于天然气贸易的政府法令No. 87/2018/ND-CP ; •2017年8月16日政府法令No. 95/2017/ND-CP规定了科学技术部的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 |
9. |
拟批准日期:
2019/10/ 拟生效日期: 批准之后45天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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