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爱沙尼亚 |
2. | 负责机构:经济事务和通信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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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烟草制品
ICS:[{"uid":"65.160"}] HS:[{"uid":"24"}] |
5. |
通报标题:财政部法规2006 No 25 “酒精和烟草制品上的印花税票的设计和类型,发行和回收印花税票的程序,印花税票提货单的形式及其完成程序”修正案页数:2页 使用语言:爱沙尼亚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烟草制品上的印花税票图案将从2014年1月1日起改变。 |
7. | 目的和理由:这是一项财政措施,在同一年消费税率生效的基础上保证2014年卷烟消费税的税收。在采用新设计的印花税票的同日烟草制品的消费税率将提高。《酒精、烟草、燃料和电力消费税法案》(§ 28 (41))规定,如果消费税率提高的同时,印花税票的设计变化,那么带有旧印花税票的消费税产品的销售期限将限制在采用新印花税票日期后的三个月以内。 作为本修正案的结果允许带有旧印花税票的卷烟出售到2014年3月31日为止。 |
8. | 相关文件: - |
9. |
拟批准日期:
2013/11/15 拟生效日期: 2014/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9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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