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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THA/558
2019-10-30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泰国
2.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泰国FDA)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预包装食品(ICS 67.040)。
ICS:[{"uid":"67.040"}]      HS:[{"uid":"9801"}]
5. 通报标题:

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B.E “转基因食品(GMF)标签”



页数:2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MOPH)提出修订关于“转基因食品(GMF)标签”的MOPH通报如下: 1.公共卫生部通报 (No. 251) B.E. 2545 (2002):通过某些基因改造/基因工程技术获得的食品标签,12月8日B.E. 2545 (2002),应当撤销。 2.除了符合相关食品标签法的一般标签要求外,含有或由转基因生物(GMO)组成或由转基因生物生产的食品应贴上以下标签: (a)含有或由转基因植物(GM-Plants)组成的食品,每种成分占5%以上(≥5%); (b)含有或由转基因动物(GM-animals)组成的食品,每种成分占5%以上(≥5%); (c)使用转基因微生物(GMM)生产的食品。 3. 转基因食品(GMF)标签要求; (a)如果食品只含有一种成分,标签上的文字“转基因”应与食品名称一起或在其附近出现; (b)如果食品由一种以上的成分组成,则标签上的文字“转基因”应与成分名称一起或在其附近出现; (c)如果食品由转基因植物、转基因动物或使用转基因微生物(GMM)生产,标签上应出现文字“由[转基因生物(GMO ]生产的[食品名称/产品名称]”; (d)文字应突出并易于辨认。应以粗体字显示,文字与其背景之间的颜色应对比鲜明并且标签的间距应成比例; (e)通过在黄色背景的三角形中显示黑色符号“GMO”的附加标签,或者通过移动电话应用或电子或数字链接公开向消费者提供的附加信息,是自愿的。 4.本法规的豁免; (1)可以通过追溯认证系统证明为非转基因生物的食品; (2)由小型生产者生产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 (3)由餐厅或自动售货机制作和销售的食品; (4)在最终产品中不含转基因产生的任何可检测遗传物质或蛋白质的食品(高度精制食品)。 5.“不含转基因食品”或“非转基因食品”或“不含转基因食品成分”或“分离的转基因成分”的文字或任何其它类似文字或符号被本法规禁止。 6.在本法规实施日期之前允许使用的转基因食品标签可以在市场上出售,但自本法规生效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7.本通报自泰国皇家公报公布之日起180天生效。
7.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8. 相关文件: 1)CAC / GL 76-2011:与现代生物技术食品标签相关的法典文件汇编; 2)CODEX STAN 1-1985:预包装食品标签。
9.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在泰国皇家官方公报上公布后180天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B.E “转基因食品(GMF)标签”
公共卫生部(MOPH)提出修订关于“转基因食品(GMF)标签”的MOPH通报如下: 1.公共卫生部通报 (No. 251) B.E. 2545 (2002):通过某些基因改造/基因工程技术获得的食品标签,12月8日B.E. 2545 (2002),应当撤销。 2.除了符合相关食品标签法的一般标签要求外,含有或由转基因生物(GMO)组成或由转基因生物生产的食品应贴上以下标签: (a)含有或由转基因植物(GM-Plants)组成的食品,每种成分占5%以上(≥5%); (b)含有或由转基因动物(GM-animals)组成的食品,每种成分占5%以上(≥5%); (c)使用转基因微生物(GMM)生产的食品。 3. 转基因食品(GMF)标签要求; (a)如果食品只含有一种成分,标签上的文字“转基因”应与食品名称一起或在其附近出现; (b)如果食品由一种以上的成分组成,则标签上的文字“转基因”应与成分名称一起或在其附近出现; (c)如果食品由转基因植物、转基因动物或使用转基因微生物(GMM)生产,标签上应出现文字“由[转基因生物(GMO ]生产的[食品名称/产品名称]”; (d)文字应突出并易于辨认。应以粗体字显示,文字与其背景之间的颜色应对比鲜明并且标签的间距应成比例; (e)通过在黄色背景的三角形中显示黑色符号“GMO”的附加标签,或者通过移动电话应用或电子或数字链接公开向消费者提供的附加信息,是自愿的。 4.本法规的豁免; (1)可以通过追溯认证系统证明为非转基因生物的食品; (2)由小型生产者生产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 (3)由餐厅或自动售货机制作和销售的食品; (4)在最终产品中不含转基因产生的任何可检测遗传物质或蛋白质的食品(高度精制食品)。 5.“不含转基因食品”或“非转基因食品”或“不含转基因食品成分”或“分离的转基因成分”的文字或任何其它类似文字或符号被本法规禁止。 6.在本法规实施日期之前允许使用的转基因食品标签可以在市场上出售,但自本法规生效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7.本通报自泰国皇家公报公布之日起180天生效。

通报原文:[{"filename":"THA558.docx","fileurl":"/uploadtbtsps/tbt/20191030/THA55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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