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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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预包装食盐产品;预包装和预制食品(ICS 67.230)。
ICS:[{"uid":"67.230"}] HS:[{"uid":"9801"}] |
5. |
通报标题:预包装食盐产品氟标签法规第2条修订草案页数:1/1 使用语言:英语/汉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卫生福利部提出修订预包装食盐产品标签,以响应降低学龄儿童龋齿率的公共卫生政策。目前,氟化钾盐或氟化钠盐仅允许在家里使用,该政策最近进行了修订,允许在学校用餐时使用。因此,有必要修订标签要求,使消费者了解这一变化。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标签。 |
8. | 相关文件: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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