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870]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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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香烟打火机和其他打火机(不论是机械的,还是电气的)及其零件,但打火石及打火机芯除外(ICS 9613):其他家用和商用设备(ICS 97.180):香烟打火机
ICS:[{"uid":"97.180"}] HS:[{"uid":"96.13"}] |
5. |
通报标题:香烟打火机的安全标准;调整后的香烟打火机海关完税价格页数:2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委员会有一项安全标准,要求一次性打火机和新颖打火机符合规定的防儿童开启要求。该标准定义“一次性打火机”为在某种程度上使用丁烷或类似燃料,并且具于低于阈值的海关完税价格或出厂价格的可充气打火机(在1993年最初定为2美元)。该标准规定,按照自1993年6月以来百分比变化的实测,杂项加工制品每月的生产商价格指数(PPI),因为通货膨胀最初的2美元每5年调整一次。该调整四舍五入至最接近0.25美元的增量。在从1993年6月至2003年6月的PPI变化显示经修订的海关完税价格或出厂价格为2.25美元时,该价格于2003年11月做出了调整。由于PPI的增加,海关完税价格或出厂价格最近已经调整为2.50美元。本规则修订香烟打火机标准,规定基于PPI的变化,进口价格已经调整到2.50美元。 |
7. | 目的和理由:防止欺诈行为和消费者保护 |
8. | 相关文件: 2013年8月26日的联邦纪事(FR)第78卷第52679页;联邦法规法典(CFR)第16编第1210部分。 |
9. |
拟批准日期:
2013/08/26 拟生效日期: 2013/08/26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无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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