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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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L类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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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欧盟委员会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摩托车功能安全性要求的法规草案页数:137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2013年1月1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摩托车核准和市场监督的法规(EU) No 168/2013规定了功能安全性一般要求及车辆的环境性能并撤销了15个指令。欧盟委员会通过授权法案被授权批准特殊技术要求和测试程序。本草案是预计总共3个授权法案中的第1个。规定了车辆功能安全性特殊要求和测试程序。这些技术要求和测试程序延续已撤销的指令,并且有必要适应技术进步。其它是最近制定的,以反应法规No 168/2013中包括的新安全规定。这些要求尽可能基于或直接引用UNECE框架(修订的1958年协定)采纳的国际要求。这与CARS 21建议保持一致,以加强国际监管协调,对生产商有明显益处。 |
7. | 目的和理由:术语“L类车辆”包括不同类型的二轮、三轮和四轮摩托车,如二轮和三轮机动脚踏车、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挎斗摩托车,及轻型四轮车辆(四轮摩托车),如沙滩车和月球车。新L类车辆型式核准要求目前在2002年3月1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二轮、三轮机动车辆型式核准的指令2002/24/EC(“框架指令”)中规定。此外,框架指令涉及的系列指令包含L类车辆的详细技术要求。欧盟委员会已确定以下是新L类车辆型式批准现行规定的主要关切,需要处理:-法律框架的复杂性;-排放水平及对正在全面减少的总道路交通排放比例的增加;-型式核准要求涉及的车辆功能安全性;-缺少安装了新技术设备车辆的法律框架;-内部市场的有效性,及不符合现行车辆功能安全性和/或环境保护型式批准要求的某些进口车辆、系统、组件或单独技术单元的注册。提案加强了现行L类车辆功能安全性型式核准要求,更新要求以便与技术进步保持一致,通过引用此领域的国际要求(如UNECE法规)尽可能简化要求。目的是提高作为弱势道路使用者的L类车辆驾驶员的保护水平。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3/09/ 拟生效日期: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20天(2016年1月1日适用)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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