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菲律宾 |
2. | 负责机构:卫生部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化妆品监管与研究中心(CCRR)主任4 工程师 安娜·特立尼达·里维拉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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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蒸气产品(电子烟)和加热烟草制品; 烟草、烟草制品及相关设备(ICS 65.160)
ICS:[{"uid":"65.160"}] HS:[{"uid":"2403.9900"}] |
5. |
通报标题:蒸气产品和加热烟草制品监管的一般指南页数:9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法规草案为寻求在菲律宾制造、分销、进口、出口、出售、公开发售、做广告、和/或使用蒸气产品和加热烟草制品(HTP)的所有个人、企业规定了指南。规定了产品标准特殊指南(附件A-蒸气产品补充装(Refill)和盒装(Cartridge)标准和附件B-加热烟草制品补充装和盒装标准)以及标签和包装(附件C-蒸汽产品和加热烟草制品补充装和盒装的要求以及附件-D 蒸气产品和加热烟草制品电子传送设备的标签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标签; 防止欺诈行为和消费者保护; 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 |
8. | 相关文件: 第9711号共和国法-2009年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法案第11467号共和国法-修订第109、141、142、143、144、147、152、263、263-A,265和288-A节、并在经修订的第8424号共和国法(或被称为199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中添加新的第290-A节和其它目的的法案第106号行政命令(EO 106)-“禁止制造、分销、营销和出售未经注册和/或掺假的电子尼古丁/非尼古丁传送系统、加热烟草制品和其他新颖的烟草制品、修订了第26号行政命令 (2017年第26号行政命令)及其它目的” |
9. |
拟批准日期:
本通告立即生效。 拟生效日期: 本通告立即生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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