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韩国 |
2. | 负责机构:韩国食品药品管理部(MFDS)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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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化妆品;香水及花露水(HS 3303);美容或化妆制剂和护肤制剂(药物除外),包括防晒剂或防晒制剂;修指甲或修脚制剂(HS 3304); 头发用制剂(HS 3305);剃须前、剃须或剃须后制剂、个人除臭剂、沐浴制剂、脱毛剂和其他香料、化妆品或马桶制剂,未在其他地方指定或包括;准备好的房间除臭剂,无论是否加香或具有消毒特性(HS 3307)。
ICS:[{"uid":"71.100.70"}] HS:[{"uid":"3303"},{"uid":"3304"},{"uid":"3305"},{"uid":"3307"}] |
5. |
通报标题:“关于审查制定和调整化妆品成分使用标准的法规”的通报提案页数:13 使用语言:韩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韩国食品药品管理部(MFDS)颁布“关于审查制定和调整化妆品成分使用标准的法规”如下: -(目的)为了实施化妆品成分的使用限制政策(如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等),本法规提案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或销售商提交档案资料要求。。 -法规提案要求提交的档案资料包括成分特性、在国内或国外的使用情况、安全性和功效数据等。 -法规规定,安全性数据应包含11种测试结果,包括皮肤刺激性测试,毒理学测试等(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数据提交)。功效数据应包含证明所提交成分有效性的证据(如防腐剂功效测试结果等)。 |
7. | 目的和理由:协调。 |
8. | 相关文件: •韩国食品药品管理部(MFDS)公告No. 2020-179(2020年5月11日)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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