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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关于汽车座椅及头枕CQC标志认证(013004类别)认证要求变更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发布日期:2020-07-20    阅读:27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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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认证依据标准GB 15083-2019《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下称“新版标准”)已于2019年10月14日发布,并将于2020年07月0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相应的旧版标准GB 15083-2006。

2020年7月15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关于汽车座椅及头枕CQC标志认证(013004类别)认证要求变更的通知,将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 自2020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须按照新版标准要求进行认证。

二、 对于2020年7月1日前已按旧版标准取得证书的座椅及头枕产品,企业须在2021年7月1日前进行标准更新换版或转为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逾期未完成转换的CQC将予以暂停,超过暂停期3个月仍未完成转换工作的,将撤销相关认证证书。

a. 对按旧版标准获证的产品,须按GB 15083-2019第5.3条(总成动态试验)要求补做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锁止装置和移位装置的强度试验;

b. 若已获证产品是依据GB 15083-2006第5.3.1条(总成动态试验)要求进行的检测,可免做上述差异试验直接换版;

c. 若已获证产品,在整车CCC认证时已随整车一起按照GB 11551-2014(正碰)(包括按GB/T 20913-2007(40%偏置碰)的情况)进行试验并且满足要求,也可免做上述差异试验。但认证委托人应补充提供当时的试验报告(复印件), 试验报告中的座椅型号须与证书一致;型号不一致的或无法提供试验报告的,须提供所配套整车厂关于GB 11551-2014(或GB/T 20913-2007)试验时座椅配置的声明。

三、 送样时,座椅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原则上应提供与座椅相连的车辆车体(包括连接、固定等机械、电气附加装置);若企业不能提供车辆车体,可采用等效试验方法(第5.9条),但制造商应提供该方法等效性的证明文件,实验室须对该证明文件进行确认并作为原始记录保存,同时应在型式试验报告中按照ISO/IEC 17025的规定注明。

四、 GB 15083-2019第4.11条款的试验项目不作为座椅产品认证的检测项目,相应项目在整车CCC认证时进行。

五、 对于2020年7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自公告之日起,企业可以按照新标准要求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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