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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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泡茶(HS 0902; ICS 67.140.10)。
ICS:[{"uid":"67.140.10"}] HS:[{"uid":"0902"}] |
5. |
通报标题:公共卫生部根据食品法案B.E. 2522颁布的通报草案“泡茶”页数:26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MOPH)认为,应修订公共卫生部有关泡茶的现有通报,以更新用作泡茶成分的植物和植物部位清单,并根据草药产品法案 B.E. 2562 (2019)限制重叠的草药产品,以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公平贸易规范。 第1条-公共卫生部通报(No.280) B.E. 2547 (2004) Re: 草药茶应予撤销。 第2条-“泡茶”是指从植物部位经过干燥或研磨,以便煮沸或用热水浸泡饮用的产品。 第3条-允许用于泡茶的植物和植物部位在本通报附件的清单中。 第4条-泡茶须达到以下质量或标准。 (1)水分含量不超过10%(重量); (2)病原微生物限量应符合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中病原微生物标准的通报; (3) 污染物的限量应符合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中污染物标准的通报; (4)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农药残留标准的通报; (5) 视情况而定,泡茶不得含有任何现代药物或精神药物或法律规定的麻醉品; (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公共卫生部的通报; (7) 除本通报附件清单中规定的植物或山茶科植物的叶、梢、嫩茎外,泡茶不得用其它物质调味。 第5条-销售泡茶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应遵守公共卫生部关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食品储存的通报。 第6条-泡茶容器的使用应符合公共卫生部关于容器的通报。 第7条-泡茶标签的使用应符合公共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报。此外,还应显示本通报附件中所列的警告声明。 第8条-在本通报生效前获得许可的销售泡茶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在本通报生效后2年内视情况符合本通报: 1)本通报附件清单中已有的根据公共卫生部通报 (No. 280) B.E. 2547 (2004) Re: 草药茶许可的泡茶。 2)本通报附件清单中已有的根据卫生部关于密封容器饮料的通报允许的泡茶。 第9条–本通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后生效。 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也根据SPS通报。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标签。 |
8. | 相关文件: - |
9. |
拟批准日期:
- 拟生效日期: 在官方公报上通报之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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