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韩国 |
2. | 负责机构:韩国食品药品管理部(MFDS)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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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化妆品;香水及花露水(HS 3303);美容或化妆制剂和护肤制剂(药物除外),包括防晒剂或防晒制剂;修指甲或修脚制剂(HS 3304); 头发用制剂(HS 3305);剃须前、剃须或剃须后制剂、个人除臭剂、沐浴制剂、脱毛剂和其他香料、化妆品或马桶制剂,未在其他地方指定或包括;准备好的房间除臭剂,无论是否加香或具有消毒特性(HS 3307)。
ICS:[{"uid":"71.100.70"}] HS:[{"uid":"3303"},{"uid":"3304"},{"uid":"3305"},{"uid":" 3307"}] |
5. |
通报标题:修订“化妆品标签或广告声明证明法规”页数:7 使用语言:韩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韩国食品药品管理部(MFDS)部分修订“化妆品标签或广告声明证明法规”(MFDS公告),内容如下: -本公告旨在规定化妆品标签或广告声明证明中的副作用文件和副作用处理。 -即使在修订之前,负责化妆品分销的企业也必须以书面形式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以证实广告中的声明。法规规定,同意文件应提供在受试者中观察到的潜在副作用、副作用处理和受伤时可获得的补偿等。因此,证实与副作用处理和受试者补偿有关事项的义务与以前一样。 -修订并未强加副作用处理或提供补偿的新义务,只是规定副作用文件是必要的。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安全。 |
8. | 相关文件: 韩国食品药品管理部(MFDS)公告No. 2020-342(2020年8月7日)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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