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缅甸 |
2. | 负责机构:缅甸卫生与体育部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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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按化妆品类别列出的化妆品说明清单: •皮肤(手,脸,脚等)的乳霜,乳液,洗液,凝胶和油 •口罩(化学剥离产品除外) •着色基质(液体,糊剂,粉末) •化妆粉,沐浴粉,卫生粉等 •香皂,除臭皂等 •香水,花露水和古龙水 •浴缸或淋浴制剂(盐,泡沫,油,凝胶等) •脱毛站 •除臭剂和止汗剂 •护发产品: •染发剂和漂白剂(包括永久染发剂) •用于波浪形,拉直和固定的产品 •设置产品, •清洁产品(乳液,粉末,洗发水) •调理产品(乳液,面霜,油) •美容产品(乳液,清漆,黄油) •剃须产品(乳霜,泡沫,乳液等) •用于化妆和去除脸部和眼睛的化妆品的产品 •适用于嘴唇的产品 •牙齿和口腔护理产品 •指甲护理和化妆产品 •用于外部私密卫生的产品 •日光浴产品 •用于外部私密卫生的产品 •抗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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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2010年10月15日化妆品法令(1/2010)页数:11 使用语言:缅甸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根据化妆品法令(1/2010),化妆品(进口或国产)标签上必须显示以下内容: 1.化妆品名称和品牌名称; 2.完整的成分清单; 3.公司名称和生产国; 4.按重量或体积表示的含量; 5.生产商的批号; 6.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7.指导或用法; 8.注意/警告; 9.公司经销商名称; 10.原产国(制造国)或注册国的注册号或通报号。 需要完整的原始标签图样,包括外包装和即时包装。 |
7. | 目的和理由:安全与消费者保护;保护人类健康安全。 |
8. | 相关文件: - |
9. |
拟批准日期:
- 拟生效日期: -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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