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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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打算作为有机产品投放欧盟市场的来源于农业(包括水产养殖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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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修订规定执行关于从第三国进口有机产品安排的理事会法规(EC) No 834/2007细则的法规(EC) No 1235/2008页数:11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包含了对检验证明、检验证明摘录(法规(EC) No 1235/2008的附件V和VI),以及旨在加强进口有机产品可追溯性的法规第13条和14条的修订。 有机产品进口到欧盟必须随附根据2007年6月28日的,关于有机产品和有机产品标签,并且撤销法规(EEC) No 2092/91的理事会法规(EC) No 834/2007(2007年7月20日的官方公报L 189,第1页)第33(2)条,由控制机构或由第三国认可为等同的监管部门,或根据该法规第33(3)条,由控制机构或认可为相同目的的监管部门,或依照法规(EC) No 1235/2008的第19条,在某个成员国准许的进口授权的基础上的控制机构发给的检验证明。 |
7. | 目的和理由:在某些第三国已经由政府或私营企业协会制定了具体的可追溯制度。根据所获得的经验,为了提高产品的可追溯性,认证从这些国家进口的有机产品的控制机构或监管部门应当允许在检验证明上显示具体涉及的这些制度。为推动这项工作,在检验证明和检验证明摘录中已经包括了“其它”一栏。为了追溯控制机构或监管部门和产品进口根据的制度,控制机构或监管部门的地区代码应当在检验证明的第1、6、10和11栏中和该证明摘录的第1、6和10栏中显示。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3年6月底 拟生效日期: 2013/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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