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香港 |
2. | 负责机构:食物环境卫生署食品安全中心(联系人: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及食品咨询)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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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婴幼儿二段配方奶粉,以及(0-36个月)婴幼儿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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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关于香港配方奶粉产品和年龄在36个月以下的婴幼儿食品立法提案的磋商文件(37页,英语和31页,中文)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磋商文件征求关于香港配方奶粉产品和年龄在36个月以下的婴幼儿食品营养成分要求和营养标签要求立法提案的意见。我们提议为本立法提案采用下列食品法典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a)婴幼儿用特殊医疗用途婴幼儿配方奶粉和配方标准(CODEX STAN 72-1981); (b)婴幼儿二段配方奶粉食品法典标准(CODEX STAN 156-1987); (c)罐装婴儿食品法典标准(CODEX STAN 73-1981); (d)谷基类婴幼儿食品法典标准(CODEX STAN 74-1981); (e)特殊膳食用途预包装食品标签和声明通用标准(CODEX STAN 146-1985);以及 (f)特殊医疗用途食品标签和声明食品法典标准(CODEX STAN 180-1991)。此外,同样还征求关于非谷基婴幼儿食品中钠含量是否应当标示的意见。其同样还提议在未来一年的后一阶段解决管理声明的问题。 |
7. | 目的和理由:加强关于配方奶粉产品和年龄在36个月以下的婴幼儿食品营养成分和标签的地方立法管理。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属于磋商期间收集的意见,本立法提案将在2013年提交立法委员会。 拟生效日期: 待通报。在执行本法规之前将有一个适当的过渡期。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3/01/21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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