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菲律宾 |
2. | 负责机构: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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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盐发酵的鱼和虾(Salt Fermented Fish and Shri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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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盐发酵的鱼和虾的标准最终草案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标准适用于在第3.1项中所述打算作为调味品、佐料和/或食品配料直接食用,以及供进一步加工用的盐发酵的鱼和虾。这将取代BFAD行政令No. 18 s. 1970:规定(鱼和虾)B-4.9(调味品、调味汁和佐料)质量和特性标准的法规。本标准不适用于同样也是盐发酵的鱼酱或帕提司。 这同样也适用于家庭、食品服务和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配制中用作调味品或一种配料的碘盐。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本命令应当在全面发行的官方公报上公布后15天生效。 拟生效日期: 本命令应当在全面发行的官方公报上公布后15天生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2/12/18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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