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加拿大 |
2. | 负责机构:交通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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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机动车辆(电子稳定性控制(ESC)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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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机动车辆安全法规修正提案(标准126)页数:3页 使用语言:英语和法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依照2011年11月9日公布的修正案,在轻型车辆上强制性安装电子稳定性控制(ESC)系统的安全标准(下称加拿大安全标准)无意中从机动车辆安全法规中撤销了。该修正案打算在法规的范围内重新制定一个单独系列的安全标准。本拟议的修订将在机动车辆安全法规的目录IV中重新采用2009年12月23日在加拿大官方公报第II部分中公布的,最早规定在轻型车辆上强制性安装ESC系统的同一安全标准。和以前一样,本拟议的加拿大安全标准将适用于包括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车辆总重额定为4 536千克或以下的卡车和公共汽车在内的轻型车辆。本提案将再次使加拿大安全标准与关于ESC系统的美国安全标准的要求相统一,消除两国间贸易潜在的障碍,并且同样还将使加拿大安全标准与关于ESC系统的联合国全球技术法规的要求相一致。由于其以前就存在,因此重新采用加拿大安全标准将不会影响目前包括ESC系统作为标准设备的车辆设计或制造工艺。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安全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通常在加舀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公布5至8个月内。 拟生效日期: 首次将加拿大安全标准采用进机动车辆安全法规的本修正案要求在2011年9月1日及之后强制遵守,改装的车辆或那些在两个或更多阶段制造的车辆除外(这些车辆要求在2012年9月1日及之后遵守)。尽管本修正提案没有修改原先采用的要求,但将不要求本修正案在加拿大官方公报第II部分公布日期后60天之前强制遵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2/11/05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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