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新加坡 |
2. | 负责机构:国家环境署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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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所有“非道路用柴油发动机”(ORDE)。ORDE是配备柴油发动机作为主要或辅助原动机的所有设备或机器。不属于此定义的在船舶、铁路、机车和飞机中使用的柴油发动机,以及在陆路交通局注册的供道路用的车辆中使用的柴油发动机。ORDE的例子包括: (a) 工业钻机、压缩机; (b) 包括轮式装载机、推土机、履带式推土机、履带式装载机、卡车式装载机、非公路用卡车、液压挖掘机、高空升降机的建筑设备; (c) 包括轮式摊铺机、平地机、压路机、沥青滚平机的道路施工设备; (d) 包括真空吸尘器和机械扫路车的养路设备; (e) 旋转式翻土机; (f) 由柴油发动机驱动的自力推进车辆(包括拖拉机); (g) 包括叉车、集装箱装卸叉车、正面吊车的材料处理设备; (h) 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和塔式起重机; (i) 包括备用发电机的发电机;以及 (j) 所有辅助柴油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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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i)2012年的环境保护和管理(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排放)法规(5页,英语) 从2012年7月1日起,将增加上述法规,以执行进口供新加坡使用的非道路柴油发动机强制性排放标准(5页,英语)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从2012年7月1日起,所有进口供在新加坡使用的ORDE必须遵照美国第II层目标、欧盟第II阶段目标或日本第I层目标的排放标准(见表)。净功率kW排放标准 > 560 美国第二层目标 130 < P < 560 美国第二层目标 欧盟第II阶段目标 日本第I层目标 75 < P < 130 美国第二层目标 欧盟第II阶段目标 日本第I层目标 37 < P < 75美国第二层目标 欧盟第II阶段目标 日本第I层目标 19 < P < 37美国第二层目标 欧盟第II阶段目标 日本第I层目标 <19 美国第二层目标日本第I层目标 从2012年7月1日起,如果ORDEs是在新加坡使用,所有ORDEs的进口商必须(以测试报告的形式)向国家环境署出示进口的ORDEs符合上述表格中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证明。 使用在2012年7月1日之后进口的不符合上述表格中的排放标准的ORDE是违法的。 |
7. | 目的和理由:目标:为了环境保护和节约的目的逻辑依据:PM2.5(2.5微米以下的颗粒物)是在新加坡值得关注的污染物。2011年的环境PM2.5水平高于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PM2.5的准则。ORDEs是环境PM2.5的促成因素。通过关于ORDEs的强制性排放标准将降低环境PM2.5水平。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 拟生效日期: 2012/07/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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