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泰国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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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在密封容器中的低酸食品和在密封容器中的酸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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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标题为“在密封容器中的低酸食品和在密封容器中的酸化食品的生产方法、设备和储存”的公共卫生部通告草案页数:60页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1.要求在密封容器中的低酸食品和在密封容器中的酸化食品的生产依照涵盖下列各项的规定的生产方法、设备和储存: (a)场所和生产建筑物; (b)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具、设备和仪器; © 过程控制; (d) 清洁、杀菌、保养和校准; (e) 卫生; (f) 人员和人员卫生; (g) 记录和报告。 2.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具、设备和仪器应当符合本通报要求。 3. 生产商应当按照本通报附件3的要求提供所有反驳监事和工艺权威训练课程。 4. 进口商应当提供符合根据本通报规定的要求,或不低于本通报要求的证明。 5. 那些在本通报生效前收到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编号或食品进口许可证的人,应当自本通报实施日期起一年内,视情况而定改进或提供符合根据本通报规定的证明。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和环境保护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在官方公报上通报后180天 拟生效日期: 同上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分发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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