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巴林 |
2. | 负责机构:标准计量管理局(BSDM)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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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淡奶
ICS:[{"uid":"67.100.10"}] HS:[{"uid":"04"}] |
5. |
通报标题:淡奶(10页,阿拉伯语,8页,英语)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在海湾标准GSO“淡奶”第7.1和8条(包装和标签)中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其规定如下: 1. 包装材料应当不违背海湾标准GSO 839“食品包装 – 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提到的要求; 2. 该产品应当自动包装,以确保无污染物,并且包装在将不会改变该产品性质的清洁和已灭菌的容器中。本草案同样还详述了标签要求,诸如: 1.其应当不违背在海湾标准中提到的要求: a)GSO 9“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b)GSO 150“食品的有效期”。 2.下列各项应当在容器的标签上声明: a)产品的名称; b)脂肪含量; c)蛋白质含量; d)如果乳脂含量范围在4.0- 4.5%和最低乳固体为24% m/m,浓缩部分脱脂奶可以指定为“浓缩半脱脂奶”; e)在该产品是由复原乳加工的情况下,根据使用奶的种类,应当在产品名称后面跟随着清楚且用与产品名称相同大小的字母书写的说明“由奶粉加工”或其它; F) 产奶的动物种类。 |
7. | 目的和理由:坚持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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