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卫生部(DOH)食品药品管理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X]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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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散装食品
ICS:[{"uid":"67."}] HS:[{"uid":"16"},{"uid":"17"},{"uid":"18"},{"uid":"19"},{"uid":"20"},{"uid":"21"},{"uid":"22"}] |
5. |
通报标题:管理散装食品标签的法规草案页数:2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1.具有公司注册或工商企业注册的食品零售商 a) 除牛肉和牛可食用内脏之外,诸如食材的散装食品必须标示产品的名称和原产地,或具有相同含义的字母; b) 诸如牛肉或牛可食用内脏食材的散装食品必须标示产品名称、原产地及牛肉或牛可食用内脏的原产地或具有相同含义的字母;如果所含物包括生牛肉或牛可食用的内脏单项产品,允许只选择一种标示,即,食品的原产地或牛肉或牛可食用内脏的原产地;如果在烘焙(烘烤)和现场处理即食食品的情况下,该食品只标示牛肉或牛可食用内脏的原产地。 2.没有公司注册或工商企业注册的食品零售商:诸如牛肉或牛可食用内脏食材的散装食品必须标示牛肉或牛可食用内脏的原产地或具有相同含义的字母。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在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识别信息,管理零售商必须标示牛肉和牛可食用内脏的原产地或具有相同含义的字母。一些希望选择无兽药的牛肉或牛可食用内脏的消费者,可以利用食品标签中的信息通过自己挑选选择产品。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2/08/22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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