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印度尼西亚 |
2. | 负责机构:国家药品食品管理局(NADFC)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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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原材料
ICS:[{"uid":"11.120"}] HS:[{"uid":"30"}] |
5. |
通报标题:国家药品食品管理局(NADFC)关于原材料进口管理的法规No. HK.03.1.3.12.11.10693/ 2011页数:7页 使用语言:印尼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法规代蘀关于原材料进口管理的国家药品食品管理局(NADFC)局长法规No. HK.00.05.1.3460/2005。原材料进口只能由药品企业和药品批发商进行,根据规定,药品企业只允许进口其自行生产需要的原料。除符合适用进口规定以外,原材料进口还必须由国家药品食品管理局(NADFC)局长以单次进口有效的进口证明(SKI)的方式批准。进口证明(SKI)电子版可以通过NADFC网站(www.pom.go.id)或NADFC的NSW(e-bpom.pom.go.id)申请。每次申请按照NADFC公布的印尼政府关于非税收入的法规No. 48/ 2010交费。所有要求完成并修改之后至少1个工作日颁发进口证明(SKI)。申请进口证明(SKI)必须附带以下文件: a.分析证明(CoA) b. 发票 c. 海运提单(B / L)或空运提单(AWB) d. 付费证明(非税收入) e.生产商颁布的总批次/批量或国家主管机关颁布的批次/批量放行证明(仅适用于疫苗活性成分)必须依照药品流通规范提交所有原材料进口相关文件。 |
7. | 目的和理由:药品企业用于生产药品的原材料可能被用于非法目的。为防止可能滥用,必须在印尼执行“进口”管制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 拟生效日期: -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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