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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信息来源:江苏技术性贸易措施平台    发布日期:2021-04-22    阅读:18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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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8日,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国家药监局起草并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称《规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2)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3)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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