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坦桑尼亚 |
2. | 负责机构:坦桑尼亚标准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食品工业流程(ICS 67.020)。
ICS:[{"uid":"67.020"}] HS:[{"uid":"9850"}] |
5. |
通报标题:AFDC 27(552)DTZS食品安全通用标准页数:29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坦桑尼亚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毒素和污染物的允许限量,包括食品中的重金属、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本通用标准适用于所有人类直接消费和进一步加工的食品,特别是在没有具体产品标准或具体产品标准没有规定限量的情况下。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标签;保护人类健康安全;质量要求。 |
8. | 相关文件: •TZS 4,舍入数值 •食品在线数据库中的法典农药残留 •CXM 2,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最大残留限量(MRL)和风险管理建议(RMR) •CXS 192 -1995,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TZS 538-食品包装和标签 •TZS 109,食品加工设备卫生规范-总则 •TZS 472,木薯和木薯产品-总氰的测定-酶法测定 •ISO 2590-砷的通用测定方法-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光度法 •TZS 1335 / ISO 8294,动植物油脂-铜,铁和镍含量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法 •TZS 799 / ISO 16050,食品-谷物,坚果和衍生产品中黄曲霉毒素B1和黄曲霉毒素B1,B2,G1和G2总含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ISO 14501-牛奶和奶粉-黄曲霉毒素M1含量的测定,通过免疫亲和色谱法进行净化,以及通过高效液相色谱法进行测定 •TBS / AFDC 27(6732)食品-玉米食品中伏马菌素B1和B2的测定-带有免疫亲和柱净化和荧光检测的HPLC方法 •TBS / AFDC 27(6733)食品-婴幼儿玉米加工食品中伏马毒素B1和伏马毒素B2的测定-柱前衍生后具有免疫亲和柱净化和荧光检测的HPLC方法 •TZS 2648 / ISO 8128-1-苹果汁,浓缩苹果汁和含苹果汁的饮料。棒曲霉素含量的测定,第1部分:高效液相色谱法 •TBS / AFDC 27(6738)食品-婴幼儿果汁和水果泥中的棒曲霉素的测定-液相/液相分配净化,固相萃取和紫外线检测的HPLC方法 •TZS 2615食品-曲霉毒素A的测定-带有免疫亲和柱净化和荧光检测的HPLC方法 •TZS 118 / ISO 4833-1,食物链的微生物学-微生物计数的水平方法-第1部分:倾倒平板技术在30摄氏度下的菌落计数 •TZS 119 / ISO 4831,食品和动物饲料的微生物学-检测和计数大肠菌的水平方法-最有可能的数字技术 •TZS 2426-1:2019 / ISO 21527-1,食品和动物饲料的微生物学-酵母和霉菌枚举的水平方法-第1部分:水分活度大于0.95的产品中的菌落计数技术 •TZS 2426-2:2019 / ISO 21527-2,食品和动物饲料的微生物学-酵母和霉菌枚举的水平方法-第2部分:水分活度小于或等于0.95的产品中的菌落计数技术 •TZS 122 / ISO 6579 -1,食物链的微生物学-沙门氏菌的检测,计数和血清分型的水平方法-第1部分:沙门氏菌的检测。 •TZS 852-1 / ISO 11290-1,食物链微生物学-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和李斯特菌属的检测和计数的水平方法。 -第1部分:检测方法 •TZS 125 / 6888-1,食品和动物饲料的微生物学-计数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其他物种)的水平方法-第1部分:使用Baird-Parker琼脂培养基的技术 •TZS 730 / ISO 16649-1,食物链的微生物学-枚举β-葡萄糖醛酸苷酶阳性大肠杆菌的水平方法-第1部分:44摄氏度下使用膜和5-溴-4-氯的菌落计数技术-3-吲哚基β-D-葡萄糖醛酸 •TZS 2279 / ISO 10272-1,食物链的微生物学-检测和计数弯曲杆菌属的水平方法-第1部分:检测方法 •TZS 127 / ISO 21872-1,食物链的微生物学-水平测定弧菌的方法。 -第1部分:潜在的肠致病性副溶血性弧菌,霍乱弧菌和创伤弧菌的检测 •TZS 403:2019 / ISO 21567,食品和动物饲料的微生物学-检测志贺氏菌属的水平方法。 •TZS 2427:2019 / ISO 21871,食品和动物饲料的微生物学-测定蜡样芽孢杆菌数量少的水平方法-最可能的数技术和检测方法 •TZS 2422:2019 / ISO 22964,食物链的微生物学-检测克氏杆菌的水平方法。 |
9. |
拟批准日期:
2021年7月 拟生效日期: 批准之后6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