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
当前位置: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通报与召回TBT通报
字体:
0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JPN/699
2021-05-17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日本
2. 负责机构:农业、林业与渔业部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肥料(HS:3101、3102、3103、3104、3105);肥料(HS 31)
ICS:[{"uid":"65.080"}]      HS:[{"uid":"3101"},{"uid":"3102"},{"uid":"3103"},{"uid":"3104"},{"uid":"3105"}]
5. 通报标题:

肥料标准和规则修订草案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为了改善肥料的质量控制,MAFF将修改《〈肥料监管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行政规则,具体如下: 修订大纲: 1.部长条例和行政规则修订大纲(标识规则和官方规范除外) (1)为下列肥料使用的原材料制定相关规范,以下简称“原材料规范”。以下肥料生产商(附件中附表4(2)、4(3)、5(1)、5(2)和5(3))在申请肥料生产商登记时需向MAFF提交相关文件,以证明原材料符合原材料规范的要求。 动物或蔬菜副产品肥料、加工鱼渣肥料、干燥微生物肥料、副产品肥料、液体肥料、吸附性复合肥料、家庭花园复合肥料、微生物肥料、复合肥料(某些除外) (2)以下肥料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在向MAFF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交栽培试验结果。 熔成硅酸磷酸盐(*)、干燥微生物肥料(*)、副产品肥料(*)、微生物肥料、熔成复合肥料(*)、污泥肥料、海洋副产品发酵肥料、硫及含硫化合物 *除用于家庭园艺的肥料外。 (3)以下肥料的登记期限为六年。 加工食物残渣肥料、动物或蔬菜副产品肥料(*)、副产品肥料(*)、液体肥料(*)、家庭花园复合肥料(*)、吸附性复合肥料(*)、磷酸铵、硝酸钾、磷酸钾、磷酸铵镁、混合肥复合肥料(*)、混合堆肥复合肥料(*)、硫酸钙 *某些除外。 (4)生产商或进口商还需要记录以下信息。 (普通肥料) ·         原材料类型、数量和供应商 (在使用符合原材料规范的材料的情况下) ·         确认原材料符合原材料规范的情况(供应商保留信息记录的情况除外) ·         批号(仅适用于在网站上提供原材料信息的情况) ·         成分含量计算依据(在使用各生产批次的数据计算成分含量的情况下) ·         主要成分含量计算依据(适用于污泥肥料、含有特殊肥料的指定混合肥料以及含有土壤改良剂的指定混合肥料) (适用于含有碱性肥料、非碱性肥料或者硫的指定混合肥料) ·         确认混合肥料并未因混合工艺导致退化的情况 (特殊肥料) ·         原材料类型、数量和供应商(仅适用于因质量控制而需遵守标识规则的特殊肥料) 2.含有1(1)所列原材料的肥料的行政标识规则大纲 (1)下列肥料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应在生产/进口商保证标签上依据重量百分比按降序标示所有原材料名称/类型。 动物或蔬菜副产品肥料(*)、干燥微生物肥料(*)、副产品肥料(*)、液态肥料(*)、吸附性复合肥料(*)、微生物肥料(*)、临时登记肥料(*) *    除用于家庭园艺的肥料外。 (2)原材料规范中的原材料标示要求同其他原材料的标示要求相同,但以下要求除外; ·         原材料规范清单中列示的原材料类型/名称(附件中所附4(2)、4(3)、5(1)、5(2)和5(3)),如适用,请在标签中标注。 ·         标签上须详细标注原材料名称/类型,禁止仅标注“其他”或者只标注参考网址URL。 (3)特殊肥料的生产商应标示所有原材料的名称,包括肥料生产前的预混原材料。 3.普通肥料官方规范行政规则修订大纲(涉及附件中的所有附表(硅酸钙肥料除外)): ·         规范整合 ·         原材料规范的规定 ·         调低需在保证标签上标注的主要成分最低含量 ·         调低需在保证标签上标注的成分最低含量 将CaO和SO3添加至保证标签上可标注的成分清单中。
7. 目的和理由:人类健康或安全防护;成本节约和产能提升
8. 相关文件: 将在《官方公报(“KAMPO”)》上公布。(提供日语)
9.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2021年12月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起60天内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1
肥料标准和规则修订草案
为了改善肥料的质量控制,MAFF将修改《〈肥料监管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行政规则,具体如下: 修订大纲: 1.部长条例和行政规则修订大纲(标识规则和官方规范除外) (1)为下列肥料使用的原材料制定相关规范,以下简称“原材料规范”。以下肥料生产商(附件中附表4(2)、4(3)、5(1)、5(2)和5(3))在申请肥料生产商登记时需向MAFF提交相关文件,以证明原材料符合原材料规范的要求。 动物或蔬菜副产品肥料、加工鱼渣肥料、干燥微生物肥料、副产品肥料、液体肥料、吸附性复合肥料、家庭花园复合肥料、微生物肥料、复合肥料(某些除外) (2)以下肥料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在向MAFF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交栽培试验结果。 熔成硅酸磷酸盐(*)、干燥微生物肥料(*)、副产品肥料(*)、微生物肥料、熔成复合肥料(*)、污泥肥料、海洋副产品发酵肥料、硫及含硫化合物 *除用于家庭园艺的肥料外。 (3)以下肥料的登记期限为六年。 加工食物残渣肥料、动物或蔬菜副产品肥料(*)、副产品肥料(*)、液体肥料(*)、家庭花园复合肥料(*)、吸附性复合肥料(*)、磷酸铵、硝酸钾、磷酸钾、磷酸铵镁、混合肥复合肥料(*)、混合堆肥复合肥料(*)、硫酸钙 *某些除外。 (4)生产商或进口商还需要记录以下信息。 (普通肥料) ·         原材料类型、数量和供应商 (在使用符合原材料规范的材料的情况下) ·         确认原材料符合原材料规范的情况(供应商保留信息记录的情况除外) ·         批号(仅适用于在网站上提供原材料信息的情况) ·         成分含量计算依据(在使用各生产批次的数据计算成分含量的情况下) ·         主要成分含量计算依据(适用于污泥肥料、含有特殊肥料的指定混合肥料以及含有土壤改良剂的指定混合肥料) (适用于含有碱性肥料、非碱性肥料或者硫的指定混合肥料) ·         确认混合肥料并未因混合工艺导致退化的情况 (特殊肥料) ·         原材料类型、数量和供应商(仅适用于因质量控制而需遵守标识规则的特殊肥料) 2.含有1(1)所列原材料的肥料的行政标识规则大纲 (1)下列肥料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应在生产/进口商保证标签上依据重量百分比按降序标示所有原材料名称/类型。 动物或蔬菜副产品肥料(*)、干燥微生物肥料(*)、副产品肥料(*)、液态肥料(*)、吸附性复合肥料(*)、微生物肥料(*)、临时登记肥料(*) *    除用于家庭园艺的肥料外。 (2)原材料规范中的原材料标示要求同其他原材料的标示要求相同,但以下要求除外; ·         原材料规范清单中列示的原材料类型/名称(附件中所附4(2)、4(3)、5(1)、5(2)和5(3)),如适用,请在标签中标注。 ·         标签上须详细标注原材料名称/类型,禁止仅标注“其他”或者只标注参考网址URL。 (3)特殊肥料的生产商应标示所有原材料的名称,包括肥料生产前的预混原材料。 3.普通肥料官方规范行政规则修订大纲(涉及附件中的所有附表(硅酸钙肥料除外)): ·         规范整合 ·         原材料规范的规定 ·         调低需在保证标签上标注的主要成分最低含量 ·         调低需在保证标签上标注的成分最低含量 将CaO和SO3添加至保证标签上可标注的成分清单中。

通报原文:[{"filename":"JPN699.docx","fileurl":"/uploadtbtsps/tbt/20210517/JPN699.docx"}]

附件:

相关通报:
    我要评议
    广东省农食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WTO/SPS)信息平台 广东省农业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
    x
    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