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捷克共和国 |
2. | 负责机构:工业贸易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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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国家检验机构用于检查环境和热水温度、刻度小于0.1°C的电子温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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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一般性措施草案规定了法定测量装置的计量和技术要求,包括法定测量装置的型号核准和检验测试方法:“国家检验机构用于检查环境和热水温度、刻度小于等于0.1°C的电子温度计”页数:11页 使用语言:捷克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这项一般性措施草案规定了法定测量装置的计量和技术要求,包括法定测量装置的检验测试方法,这里指的是国家检验机构用于检查环境和热水温度、刻度小于等于0.1°C的电子温度计。依照修订的计量法No.505/1990 Coll.第3(3)条,国家检验机构用于检查环境和热水温度、刻度小于等于0.1°C的电子温度计属于法定测量装置,因此受国家计量管制,即型式核准和检验。目前,此类温度计的计量和技术要求包括在相关旧的计量法规中。这种情况必须依照修订的计量法No.505/1990 Coll.第24c条,通过将要求包括进具有约束力的一般性措施来纠正,以避免在其实施中出现问题。 |
7. | 目的和理由:测量装置、温度计、环境温度、水温度、计量要求、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法定测量装置的检验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2/09/14 拟生效日期: 2012/09/14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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