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菲律宾 |
2. | 负责机构:能源利用管理局能源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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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灯具和照明装置(包括探照灯和聚光灯)及其相关零件,不另详述; 发光标志、发光标牌以及配有永久光源的类似设备及其相关零件,不另详述(HS 9405); 灯具及相关设备(ICS 29.140)
ICS:[{"uid":"29.140"}] HS:[{"uid":"9405"}] |
5. |
通报标题:菲律宾照明产品能效标识计划实施指南页数:29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上述指南提供了紧凑型荧光灯(CFL)、线性荧光灯(LFL)、单端荧光灯(SCFL)、镇流器(BAL)、发光二极管(LED)灯的具体产品要求及其实务规范(COPE)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用于指导所有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经销商和其他关键利益相关者,所有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经销商和其他关键利益相关者需遵守相关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标识; 防止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 |
8. | 相关文件: • 旨在“实现能效和节能制度化、提高能效和节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以及激励能效和节能项目”的11285号共和国法案(EEC法案); • DC2020-06-0016号部门通报,规定菲律宾能效标识计划(PELP)涉及的产品最低能效要求,耗能产品(ECP)的进口商、制造商、分销商、经销商和零售商需遵守相关要求; • DC2020-06-0015号部门通报,规定了菲律宾能效标识计划(PELP)指南,耗能产品(ECP)的进口商、制造商、分销商、经销商和零售商需遵守相关要求。 |
9. |
拟批准日期:
该照明产品实施指南应在公布后十五(15)天生效,需要在至少两(2)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布。 应将该实施指南提交至菲律宾大学法律中心国家行政登记办公室。 拟生效日期: 通过能源部网站公布相关指南的实施建议。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应在建议公布后三(3)个月内申请登记并请求标识。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1年6月25日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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