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印度尼西亚 |
2. | 负责机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IR)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NADFC)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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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化妆品
ICS:[{"uid":"71.100.70"}] HS:[{"uid":"33"}] |
5. |
通报标题:2011年的关于化妆品技术要求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局长法规No.HK.03.1.23.12.10.12459页数:10页 使用语言:马来语、印度尼西亚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投放市场的化妆品应当符合安全、效益、质量、标签和声明的要求。化妆品必须符合印度尼西亚化妆品法规或其它公认的标准,或国家法规的适用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上述要求根据2003年的东盟(ASEAN)化妆品指令和/或修正案。违反规定的任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分,即: a.书面通知; b.暂时禁止分销化妆品; c.撤回不符合安全、效益、质量、标签和声明要求的化妆品; d.销毁化妆品; e.暂时停止化妆品的生产和/或进口; f.通知单注销。 |
7. | 目的和理由:本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避免不符合安全、效益、质量、标签和声明要求的产品。 制定本法规,执行2010年关于化妆品通报的卫生部法规No1176第5条第3段的规定。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 拟生效日期: -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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