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瑞士 |
2. | 负责机构:联邦交通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娱乐和商用船舶的船用发动机
ICS:[{"uid":"47.020.20"}] HS:[{"uid":"85"}] |
5. |
通报标题:康士坦茨湖运输条例(BSO)修正草案页数:14页 使用语言:德语和法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康士坦茨湖运输条例修正提案先于正在进行修订的欧洲共同体关于娱乐船舶发动机废气排放的指令 94/25/EC 和2003/44/EC (RCD)行动。“康士坦茨湖国际航行委员会”(ISKB)已经决定将由发动机操作一小时的废气排放总量限制到一个58的“排放比”(ER,参见BSO附录C§ 3.4.3)。此排放比主要限制在康士坦茨湖上的娱乐船舶推进发动机的最大功率。一种柴油颗粒过滤器将强制性用于在任何一种新建造的商业用船中使用的超过37 kW的柴油发动机。由瑞士联邦环境局(FOEN)公布的“颗粒过滤器列表”列出了符合瑞士联邦空气污染控制条例(OAPC),并且已经由经认可的认证局认证的颗粒过滤系统类型和发动机类型。进行颗粒过滤系统测试和符合性认证的机构必须由其国家认可机构认可。并且由瑞士联邦环境局官方认可。除了所列出的过滤器外,(在没有此种过滤器的情况下)如果任何一种柴油发动机不超过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颗粒物测量计划中规定的颗粒物排放标准,将可以接受。 |
7. | 目的和理由:环境保护。近年来关于娱乐船舶废气排放的康士坦茨湖运输条例(BSO)的应用变得越来越复杂。经考虑认为修订BSO是必要的。设定商用船舶颗粒物排放限量是必要的,以减少可吸入粉尘的输出。为了减少可吸入粉尘的输出,设定商用船舶颗粒物排放限量是必要的。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2/10/01 拟生效日期: 2013/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2/06/15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