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立陶宛 |
2. | 负责机构:卫生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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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天然需泉水和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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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2003年12月23日立陶宛卫生部法令修订关于批准立陶宛卫生标准HN 28:2003“天然需泉水和泉水使用与销售要求”的草案No V-758页数:1页 使用语言:立陶宛语和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文件规定了包装标签和销售要求。天然需泉水仅在符合以下要求时才可以贴上“适合婴儿食用”标签:钠浓度不超过20 mg/l 硝酸盐浓度不超过10 mg/l 亚硝酸盐浓度不超过0.02 mg/l 硫酸盐浓度不超过240 mg/l 氟化物浓度不超过0.7 mg/l 锰浓度不超过0.05 mg/l 砷浓度不超过0.05 mg/l 铀浓度不超过0.002 mg/l |
7. | 目的和理由:安全和保护婴儿健康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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