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丹麦 |
2. | 负责机构:丹麦海事局丹麦Caspar Brands Plads 9 4220 Korsør 电话: +45 72 19 60 00 电子邮箱: sfs@dma.dk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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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长度小于24米的国内航运客船以及2009年5月6日颁布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客船安全规则和标准的第2009/45/ EC号指令(经修订)未涵盖的其他国内航运客船(例如并非使用钢材或等效材料制造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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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船舶制造及设备等、国内航运小型客船法令页数:3 使用语言:丹麦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草案规定长度小于24米的国内航运客船以及2009年5月6日颁布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客船安全规则和标准的第2009/45/ EC号指令(经修订)未涵盖的其他国内航运客船(例如并非使用钢材或等效材料制造的船舶),应遵守2009年5月6日颁布的第2009/45 / EC号指令的规定,除非第2 (1) 2-5节另有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第2009/45/EC号指令适用于长度小于24米的国内航运客船,自2019年本指令修订案生效后不再使用。 采用复合材料制造的船舶不受国际海事组织(IMO)和欧盟管理。建议此类船舶继续依据第2009/45/EC号指令中同长度超过24米的客船相关的规则进行管理,但是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 环境保护 |
8. | 相关文件: 随附法令草案以及法令依据的法律。 |
9. |
拟批准日期:
2021年9月15日 拟生效日期: 2021年9月19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起60天内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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