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土耳其 |
2. | 负责机构:工业和技术部欧盟与外交事务总干事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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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安装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的内燃机引起的气态污染物监测通报
ICS:[{"uid":"43.060.99"},{"uid":"27.020"},{"uid":"43.060.01"},{"uid":"43.060"}] HS:[{"uid":"84"}] |
5. |
通报标题:《安装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的内燃机引起的气态污染物监测通报》(2017/655/AB)页数:37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1) 本通报包括上述法规第5条第1段中规定的所有类别的发动机和机械发动机引起的气体及微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上述发动机安装或拟安装在《安装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的内燃机气体和微粒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型式认证要求法规》(2016/1628 / EU)中规定的安装或拟安装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的发动机。(2) 本通报包括并适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安装的以下类别的运行发动机(排放等级:V)的气态污染物排放监测:(a) NRE-v-5;(b) NRE-v-6。(3) 本通报适用于发动机制造商。本通报不适用原始设备制造商。(4) 制造商向认证机构证明其无法访问安装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的任何发动机,以便监测运行情况时,本通报不适用。 |
7. | 目的和理由:本通报的目的在于添加2020年9月11日排放限值政府公报(编号:31241)中发布的《安装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的内燃机气体和微粒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型式认证要求法规》(2016/1628 / EU)中规定的框架,以便确定安装在配备车载尾气检测系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的运行内燃机的气态污染物排放监测相关发动机选型、测试规程和结果报告有关具体安排;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协调一致 |
8. | 相关文件: 在欧盟立法统一化框架内,编制了2016年12月19日委员会委派法规(欧盟)(编号:2017/655)补充欧洲议会和委员会关于安装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的运行内燃机气态污染物排放监测法规(欧盟)(编号:2016/1628)的通报。根据2021年3月12日第7223号《产品安全法》第4条、第31066号《技术法规》、2018年7月10日第30474号政府公报发布的总统机构第1号总统令第385-388条以及2020年9月11日第31241号内燃机气体和微粒污染物排放限值法规和型式认证要求(2016/1628 / EU),编制本通报。 |
9. |
拟批准日期:
发布时将采用本通报。 拟生效日期: 本通报的规定自发布之日生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1年8月31日; 相关立法将在欧盟立法统一化范围内生效。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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