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韩国 |
2. | 负责机构:卫生福利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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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化妆品
ICS:[{"uid":"71.100"}] HS:[{"uid":"30"}] |
5. |
通报标题:《化妆品法案》执行法规修正案(13、23、26页,韩语)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第7条(关于质量控制的标准):在附件1和2中规定关于销售授权证书持有人在产品生产和销售后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的标准。 第19条(包装上的标签):尽管在本法案第10条中规定了标签要求,但就不超过十毫升或十克的化妆品来说,在主要或次要的包装上只能显示该产品的名称和销售授权证书持有人及价格。 第23条(标签或广告核实的问题):由于关系到标签或广告可能欺骗或误导消费者,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KFDA)专员认为其必须核实的标签或广告。 |
7. | 目的和理由: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产品和了解关于产品信息的权力,并且通过分销具有质量保证的化妆品,防止消费者受到标签或广告的误导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日期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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