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加拿大 |
2. | 负责机构:环境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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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车辆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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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道路车辆和发动机排放法规修正提案(重型发动机车载诊断系统及其它修正案)页数:13页 使用语言:英语和法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以G/TBT/N/CAN/32通报的道路车辆和发动机排放法规于2004年1月1日生效。这些法规的目的是制定减少促成烟雾形成排放的空气污染的标准。道路车辆和发动机排放法规修正提案旨在与美国联邦重型发动机车载诊断(OBD)要求相一致。 2009年2月24日,美国环保署(U.S. EPA)公布了一项最终法规,将OBD系统扩展到用于或打算在额定车辆总重(GVWR)6,350千克以上的重型车辆(包括小型公共汽车、校车、公路牵引车和自动倾卸卡车)上使用的重型发动机的车载诊断系统。尽管在加拿大售出的大多数重型车辆和发动机可能已经遵照美国环保署的标准,但重要的是应认识到在加拿大售出的这些车辆和发动机中的一些可能未遵照该标准。本修正提案增加了2013或此后型号年用于或打算在额定车辆总重6,350千克以上的重型车辆使用的重型发动机应配备符合适用于美国联邦法规法典(CFR)分项部分A的第18项中规定的该型号年发动机标准的车载诊断系统的要求。此方法旨在确保两个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持一致。因此,本修正提案将为北美市场提供重型车辆和发动机的公司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在国内层面,本修正提案将确保所有的制造商、进口商及运营分销商遵守同一标准。为了确保本法规英语版本和法语版本之间的一致性,并且对现行规定提供更清楚的说明,本修正提案同样还对法规做出了行政方面的修改。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通常在加舀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公布5至8个月内 拟生效日期: 本措施批准的日期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2/01/12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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