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印度尼西亚 |
2. | 负责机构: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NADFC)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X]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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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散装化妆品和化妆品
ICS:[{"uid":"71.100.70"}] HS:[{"uid":"33"}] |
5. |
通报标题:关于散装化妆品和化妆品的标题为NADFC RI No. HK.03.1.23.04.11.03724 2011年的法规页数:6页 使用语言:印度尼西亚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法规规定了进口和在印度尼西亚分销的化妆品必须向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通报。进口化妆品必须遵从涉及进口的法规,而且每一批货物必须获得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领导批准发给的进口函件。依照法定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在印度尼西亚分销和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是由具有进口商识别号码(API)的化妆品进口商向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已经通报过的化妆品。以有限数量用于研究和展览会样品的,并且不是打算销售的进口化妆品从本法规中豁免。可以在印度尼西亚国家单一窗口的框架内,通过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的网站(http://e-bpom.go.id)提交电子版的进口函件申请。以前的法规,即标题为NADFC No. HK.00.05.42.2995 2008年和No. HK 00.05.1.42.4974 2008年的法规不再有效,并且需要蘀换。每个化妆品企业、化妆品进口商、与得到许可的化妆品企业已经有生产合同的个体工商户/公司,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将化妆品进口到印度尼西亚境内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消费者,防止使用未达到安全、效能和质量要求的进口化妆品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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