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香港 |
2. | 负责机构:食物及卫生局 ,食物分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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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乳粉,包括婴儿配方乳、复原乳和炼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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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立法会陪审团关于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的文件: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修订提案(Cap.132AF)关于禁止乳粉、炼乳和复原乳包含某些物质页数:6页 使用语言:汉语和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文件旨在征求中国香港立法委员对于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修订提案(Cap.132AF)的意见,以禁止乳粉、炼乳和复原乳包含Cap. 132AF一览表2规定的某些物质。 |
7. | 目的和理由:由于Cap. 132AF 的“乳”定义不包括乳粉、炼乳和复原乳,因此禁止包含Cap. 132AF一览表2规定的某些物质不适用于乳粉、炼乳和复原乳。从风险评估的角度看,不能接受乳粉、炼乳和复原乳中存在禁止使用的外源激素。由于婴儿配方乳是婴儿的主要食物,公众希望政府严格控制,考虑到婴儿的弱点。目前的法律修订行动旨在堵上这个漏洞。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法规修订提案于2011年10月12日在立法会接受议决程序(暂定) 拟生效日期: 2012/01/01(暂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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