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新西兰 |
2. | 负责机构:经济发展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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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空调
ICS:[{"uid":"23.120"}] HS:[{"uid":"8415"}] |
5. |
通报标题: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标准草案DR3823.2(委员会EL-015)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2部分:能效标签和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要求(修订 AS/NZS 3823.2:2009)(91页,英语) 2011年8月1日之前标准修订草案评议可在新西兰标准网站看到: "http://www.standards.co.nz/web-shop/?action=viewDraft&mod=drafts&draftId=DR3823.2&searchId=1002846&searchOrderingIndex=1&searchSessionId=514B1EF8F397284F4ED89BCC563DD0F2" 2011年8月1日之后标准修订草案评议可从新西兰TBT咨询点获取。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这是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标准修订草案AS/NZS 3823.2:2009。现行标准,包括修订1,经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州及国家级主管部门联合批准颁布,适合关于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及能效标签监管的法律引用。标准修订草案包括: (i)对风冷式空调和空气-空气热泵提出了更严格的冷却和加热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 (ii)对第1.4部分包括的多联风冷式空调和空气-空气热泵提出了冷却和加热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 (iii)由于规定了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限制使用额定功率30 kW以上产品新西兰尚未征求关于修订新西兰法规中空调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提案的意见,但新西兰政府拟将修订标准编入能源效率(用能产品)法规2002,决定之后,修订标准也会编入澳大利亚法规。关于本通报的意见将会被考虑,同时考虑与本地业界的磋商结果,在最终文件公布之前建议被提交新西兰内阁决定。 |
7. | 目的和理由:1) 与新西兰主要贸易伙伴澳大利亚保持一致,履行跨塔斯曼海相互承认协定和更紧密经济关系协定中的承诺; 2) 确保改善新西兰市场的产品技术,这可导致增加生产力及降低能源成本; 3) 确保消费者更多地了解用能产品,以便做出降低能源成本的知情选择; 4) 致力于政府提出的2015年之前节能55拍焦耳(PJ)的能效目标,这是2010年公布的新西兰能源效率和保护战略草案中提出的目标; 5) 致力于2050年之前将新西兰温室气体排放减少到1990年50%的目标。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届时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联合公布标准。根据澳大利亚法规2011年10月1日标准生效前公布(某些除外规定至2012年4月1日)。 拟生效日期: 届时标准根据新西兰法规生效。标准编入新西兰法规之前进行公开评议。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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