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巴林 |
2. | 负责机构:标准计量管理局(BSMD)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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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人参制品
ICS:[{"uid":"67."}] HS:[{"uid":"1211"}] |
5. |
通报标题:人参制品页数:12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人参制品”第7条(标签)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规定如下:- 标签和解释声明应使用阿拉伯语,如使用其它语言则应在旁边附阿拉伯语。所有其它语言提供的信息应与阿拉伯语内容相同- 产品名称分别为:“生晒参”、“蒸参”、“ 生晒参提取物”、“蒸参提取物”。对此,人参产品可命名为“白参”、“红参”、“白参提取物”、“红参提取物” - 人参品种名称:所有人参产品应以所用原料参的专门或通用名称标明- 原产地- 非零售容器标签- 除其它强制标签要求以外 |
7. | 目的和理由:坚持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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